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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学历班非在校)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高职院校扩招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扩招后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厅函[2019]20号)、《湖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19年湖北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要求,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采取弹性学制模式学习的高职扩招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对录取后选择全日制的高职扩招学生,与通过普通高考入学的应届高中毕业学生一同管理,此类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适应于《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相关规定。

学校按照“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原则,结合学生特点,对学生进行分别单独编班,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学年全日制和分段全日制相结合,集中教学和分散教学相结合的弹性学制、弹性学期、弹性学时,学生的学业年限为2.5-6年。

 

第三条   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业技能证书;

(五)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非集中教学或参加社会实践等有偿劳动期间,需依法依规从事相关活动,因学生个人原因(如:违法犯纪、不遵循劳动规律等)导致的自身损害或对其他方造成的伤害事故及其它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或者提前与学校学生工作部招就处联系,通过网络视频、线上缴费的形式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由本人或委托人来函或来电,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学生工作部招就处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生工作部招就处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管理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因应征入伍、生病、创业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在学校规定的开学报到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经本人申请,报录取专业所在系部和教务部批准。原则上可保留入学资格2年,学生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1年后申请入学。应征入伍大学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到退役后2年内。保留入学资格的年限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导致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对新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的,由学生工作部招就处和教务部共同提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工作部招就处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开学报到日期按时报到并办理缴费手续,并在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和缴纳学费收据以班级为单位到教务部办理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注册。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凡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校不予注册。

 

第二节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实践性环节均须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学生成绩以计分方式的按百分制记录总成绩,一般按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比例计算总分,也可按平时成绩、实验成绩、卷面成绩三类计分。

  

第十五条  学生考试缓考、旷课、故意旷考、考试舞弊等按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适当放宽毕业年级学生应征入伍后对考试考核限制具体按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对考试失信、毕业答辩造假、赴实习单位顶岗实习期间违约等各类不诚信行为建立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专人负责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保证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明确标注。学校对违规出具不真实不完整成绩(如只出具及格成绩隐瞒不及格成绩)和档案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节   免修与免试

 

第二十条  学习优异的学生可以获得各类课程免修奖励,具体免修规定如下:

(一)成绩优异类免修;

(二)等级证书类免修;

(三)先修先考类免修;

(四)实践与技能类免修;

(五)退学后再次考入类免修;

(六)取得相应行业资质证书类免修。

 

第二十一条  学习优异的学生可以获得课程免试奖励,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践与技能类免试;

(二)过程学习类免试。

 

第二十二条  同一学期同一学生免修和免试课程总门数不得超过2门。在航海轮机专业中已取得三副三管及以上证书的,因退学后再次考入学校需要免修免试课程的情形不受此限制,按实际情况办理。

    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军事理论、院系规定不能免修的专业技能课程等不能免修免试。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采取弹性学制模式学习的高职扩招学生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通过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具体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一学年为单位。除在校期间应征入伍,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外,其他学生一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个学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应征入伍学生学籍保留到退役2年;申请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其申请休学创业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其人身安全和其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满,须由学生本人在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并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对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七节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需求要求留级的或因学习困难必须留级的学生,按要求办理留级。

(一)因国家海事局要求与转专业学生考海员证书时间冲突或其他各类原因要求留级的,经本人申请,院系同意,教务部审核后可以办理留级;

(二)每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后,对不及格课程门数较多的学生,学校实施学籍预警,提醒教育和帮助学生努力学习。当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学习结束后,经过补考,两个学期所修课程达到应修课程一半不及格的学生,原则上应留级到下一年级学习。第二学年留级规定中不及格门数不累计第一学年不及格门数。第三学年做结业处理的学生可以申请留级;

(三)作留级处理的学生,如本专业无后续班级,准予其随班就读,或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完成大学一、二年级共四学期学习,所修课程经过补考后,累计课程不及格门数仍超过四个学期应修课程三分之二的;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累计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报告、系主任签署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部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学校官网公告的形式,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退学通知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完离校手续。自收到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已办理贷款的学生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发给肄业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学校失去联系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明和退学证明。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一次,原则上重修的考试安排在次年的五月。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不及格者不再安排重修和重考。结业学生若在返校重修重考中违反考试纪律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到教务部申请办理学籍信息变更。学校在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下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国家学信网,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集中教学期间的校园秩序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集中教学期间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参加未获批准的大规模聚集性活动。否则除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违反法律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否则除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应向学校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积极推荐参与校外表彰和奖励的评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主要包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章或者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金和奖品等。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校外表彰和奖励人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以学生现实表现和综合测评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学生对以上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投诉。

 

第四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解除的申请时限;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通过传真、拍照发送或邮寄的形式适当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警告,6个月;

    严重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

    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五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经过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记过及以上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申诉处理办法,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校监察部门。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监察部门负责人、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负责解释及修订。其中奖励与处分、申诉等细则参照武汉航院学生手册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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